征地項目用地穩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要性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必要性
(一)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要求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告知、確認、聽證"三步程序調整為"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步程序。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任敏證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要求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明確土地征收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也明確指出:“市(縣)任敏證府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屬于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應對擬征收土地范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屬于成片開發用地,可對擬征收土地范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以鎮(街道)為單位統一組織轄區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后,原則上應于兩年內完成用地組卷報批”。因此,各地方證府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已陸續要求開展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也有相關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門根據項目情況,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或者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擬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一、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必要性
(一)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要求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告知、確認、聽證"三步程序調整為"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步程序。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任敏證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要求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明確土地征收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也明確指出:“市(縣)任敏證府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屬于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應對擬征收土地范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屬于成片開發用地,可對擬征收土地范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以鎮(街道)為單位統一組織轄區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后,原則上應于兩年內完成用地組卷報批”。因此,各地方證府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已陸續要求開展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也有相關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門根據項目情況,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或者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擬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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